平安一年期电梯意外保险

本保险产品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并负责理赔,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时由于电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易保价:¥6.00

 保险项目  每份2赔偿金额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  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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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一年期电梯意外保险公司介绍

本保险产品由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并负责理赔,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时由于电梯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个人电梯事故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和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时,因发生电梯事故导致身故、伤残或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发生电梯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电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发生电梯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电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乘坐电梯时发生电梯事故,并因该事故在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十七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给付“电梯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本项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电梯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电梯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电梯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乘坐不符合《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T 7588-2003)标准的、或明确提示故障的电梯;
(四)被保险人自身过失导致的意外,不属于电梯使用管理权者的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五)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六)猝死。
第七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二)因椎间盘膨出和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
(三)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
发生上述第六条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对投保人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电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电梯意外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或其允许的其他付款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请注意,我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错误或不实的信息可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
第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需要治疗的,应在释义医院就诊,若因急诊未在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在三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根据病情及时转入释义医院。若确需转入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应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人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给予答复,对于保险人同意在非释义医院就诊的,对这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本保险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申请人需尽快向我公司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出具的事故证明;
5.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除提交上述材料外,保险金申请人申请身故保险金时,为确定事故原因,保险人有权要求由司法鉴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如进行尸体检验等。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出具的事故证明;
5.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医疗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电梯使用管理权者出具的事故证明;
5.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给付保险金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十六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解除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第十七条 
【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电梯事故】指不可预料、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故,且该事故的责任方为电梯使用管理权者。
【电梯使用管理权者】指电梯使用的管理者,直接与电梯使用者构成利益关系,为电梯安全第一责任者。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猝死】指身体急性症状发生后即刻或二十四小时(含)以内发生的死亡。
【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辅助器具费】指购买、安装或修理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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