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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开始,保险经纪人监管新规开始实行,这些规定与您戚戚相关

更新时间 2018-06-01

5月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2018版《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所有保险经纪人要注意了!监管新规相比旧规而言,调整和优化了许可和报告流程,在许多政策方面充分放权,有利于保险经纪业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对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要求更加明确而且严厉,对保险中介市场违规行为高举监管利剑,对严重违法行为厉声说“不”!

一、新规与旧规的显著区别在于,新规调整优化了许可和报告流程,细化了相关要求,在给经纪人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增加了违规违法处罚力度。

在业务许可方面,对保险经纪人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取消“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行政审批,省级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备案制。增加了关于股东、注册资本托管、商业模式等条件,注重对股东资质的审查,以负面清单的形式列明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单位和个人。将保险经纪公司区分为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和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并在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支机构设立、经营区域等方面作出制度安排。

在机构设置方面,规定了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优化分支机构管理,明确省级分公司在分支机构中的管理地位。

在高管资格方面,调整了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不再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纳入高级管理人员,增加并细化了相关要求。

在从业人员方面,吸收了现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相关内容,取消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确立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制度。

在促进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方面,明确了保险经纪业务范围及互联网保险业务、再保险经纪业务准入条件。

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规范了“客户告知书”相关内容,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加强经纪行为信息披露。

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方面,禁止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规范了解付保费和支付佣金行为、政策性保险业务,调整了职业责任保险和保证金金额,加强了保险经纪人对其从业人员的管控责任。

新规还增加了关于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管理的罚则,关于“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等行为的罚则,对保险中介市场违规行为高举监管利剑,对严重违法行为说“不”!

二、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需要注意些什么?

1、新规明确规定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万元和1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支机构。

2、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开展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3、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2)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3)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4)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5)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7)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监管部门的任职条件。

4、保险经纪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

5、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三、违规的最高处罚是,机构吊销执照、高管终身禁入。哪几种违规情形会造成这样严重的后果?

近日,山西保监局连下两道罚令,对山西益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因存在制作并提交虚假股权变更资料、未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违法行为,吊销其保险经营业务许可证;原法定代表人宫某因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禁止终身进入保险业。此事,在全国保险行业引起强烈震动!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保险经纪人会面临顶格处罚呢?

1、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或者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2、转让、出租、出借经营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管机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3、保险经纪人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等,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4、保险经纪人有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情形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5、公司高管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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