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国幸易保网! 登录 免费注册
保险首页 > 理赔咨询服务 > 保险条款

恒大人寿团体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恒大人寿团体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恒大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恒大人寿团体机动车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合同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健康声明书、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见释义 13.1)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特定团体属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投保人应为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特定团体属于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的,投保人可以是特定团体中的自然人。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特定团体成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所属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在本合同签发时,被保险人人数不得少于 3 人。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单上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4.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该金额有所变

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4.4

本公司承担的保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者乘坐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其

险责任

他保险凭证上的各种机动车(见释义 13.2),在行驶过程中或为维护车辆继续运行(如

加油、加水、故障修理、换胎等)的临时停放过程中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

(见释义 13.3),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其身故或伤残,本公司将承担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 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因此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之前已经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则应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以下简称标准,见释义 13.4)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果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之前的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之前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不参与伤残评定,且不支付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仅对依本合同约定按该标准所评定的伤残项目进行赔付。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4.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患有的残疾;

()         因被保险人斗殴、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最后一次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13.5)、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

药物(见释义 13.6)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 13.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13.8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13.9)的机动车;

()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

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整容、其他内外科治疗或

手术导致的伤害;

(十一)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 13.10)、跳伞、滑雪、滑水、滑翔、狩猎、攀岩(见释义 13.11)运动、探险(见释义 13.12)活动、武术比赛(见释义 13.13)、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见释义 13.14)、赛马、赛车、蹦极等高风险运动;

(十二)    被保险人猝死(见释义 13.15);

(十三)    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    战争、恐怖活动、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

或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见释义 13.16),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事故发生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继续有效。

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您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经本公司审核后同意可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保险金的领取



6.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6.2         保险事故的通知

6.3         保险金的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依法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受益份额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受益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保险合同;

()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13.17);

()         意外事故证明;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

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由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保险合同;

()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被保险人的法医鉴定书或医学鉴定诊断书;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4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

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

件。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

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6.5

诉讼时效

受益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算。

6.6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30 日内作出核定,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

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

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

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

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本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本

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6.7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法院判决宣告之

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本合同

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被保险人未死亡

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依法确定。

保险合同变更


7.1    被保险人的变更   您因在职、在编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于收取您为新增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费且本公司审核同意承保并自在

保险单批注或附贴批单上载明的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 24 时为止,本公司对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您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 24 时起终止;如您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晚于通知书到达本公司之日,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载明的日期的次日零时起终止。

若所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您退还前述日期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费;若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7.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保险期间内,经您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凡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需要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在被保险人同意后,您必须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前与本公司就变更本合同达成一致,本公司将在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3

住所或通讯地址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

的变更

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

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

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7.4

职业或工种的变

本公司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的

网站、服务热线、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当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发生变化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向您退还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该被保险人名下未满期净保费的差额;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增收其未满期保费(见释义 13.18)的差额。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保险责任终止日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实际从事的职业或工种核定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后,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其危险程度降低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本公司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并无息退还实交保费和应交保费的差值。

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该被保险人名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合同解除


申请解除合同时需要填写保全业务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保险合同;

() 您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的保全业务申请书之日起终止。

您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且未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以转账方式向您无息退还全部保险费。您于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或虽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 日内但已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而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按未发生保险事故的被保险人人数计算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并以转账方式将本合同终止之日的未满期净保费退还您。

本合同的效力自解除本合同的通知书到达您的次日零时起终止。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终止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将会自动终止:

() 本合同期满;

() 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

委托代办业务


若委托他人代办保险业务的,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若本公司要求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的,受托人应当提供。

如实告知义务



1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1.2       合同解除权的限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

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

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

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并将合同解除日期或合同部分解除的内容、

日期明示与您。对于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

或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向您

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

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

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

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

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

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13.1

特定团体

指中国境内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其他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成的团体。

13.2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

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3.3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

事件。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

13.4

《人身保险伤残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代码》(JR/T 0083—2013)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评定标准与代

发布(保监发[2014]6 )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

码》

准。

13.5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

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3.6

管制药物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13.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

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

或醉酒后驾驶。

13.8

无合法有效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证驾驶

()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13.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3.10

潜水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活动。

13.11

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活动。

13.12

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

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3.13

武术比赛

指两个或两个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

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3.14    特技表演

13.15    猝死

13.16    未满期净保费

13.17    有效身份证件

13.18    未满期保费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1-n/m),其中,n 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m 指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对应的天数。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n/m),其中,n指本合同从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m指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对应的天数。



© 2015 国幸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网站备案:湘ICP备2022017145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3341号

隐私声明 技术支持:网联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