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须知
一、保险标的
(一)保险标的:普通货物, 普通货物不包含以下物品:
1、金银、金银制品、纪念币、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文物、古董、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玉雕工艺品、玉石制品、名画、古代化石、旧地毯、各类工艺品等其他价值无法确定或者保险期间内价值变化较大的货物;
2、鱼粉、豆粕、易腐易蛀品、农产品(各类散货果仁、花生、大豆等谷物、粮食作物、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蔬菜类等);
3、易变质品(包括海货、鲜活货等)、易腐坏及受温度影响的物品,如冷冻品、肉类、蛋类、水果类等;
4、动植物及畜产品、血制品、疫苗;
5、爆炸品、放射性同位素、易燃、易爆的危险品(一般化工类产品不列入危险品,如桶装的油漆、燃料、农药、炭黑、清洁剂、机油、香精、香料、电池、电瓶、油墨、胶水、树脂等)、军用武器或装备、酒精、汽油、煤油、柴油、火柴;
6、汽车、摩托车,船舶,飞机,游艇,风力发电相关设备及叶片;
7、原木(陆运原木除外)、原棉、天然橡胶、木材、红木家具等;8、单价超过RMB1万元的手表;
9、超宽或超高货物;
10、医疗设备(单价超过50万);
11、有防震防倾斜要求的精密设备(如液晶、半导体、光伏生产设备等)。精密仪器或设备(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a)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平衡、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b)仪器或设备受损后无法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国外原厂修理或无法修复;c)单件仪器或设备货值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12、重大件机械设备(任何机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a)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b)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平衡)。
13、散装化工类货物,如煤炭;矿石/砂;镍矿;石油及柴油、沥青、焦油等各类石油提炼品、饲料、化肥、水泥等
14、太阳能组件、半导体、晶硅片(单晶硅、多晶硅)
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对被保险人承运的“不承保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也不对“不承保货物”造成的其他货物的损失进行认定和赔付。
(二)包装配载条件:纸箱/木箱/托盘/金属类包装箱/塑料类包装箱,标准商用包装,裸装货物。裸装货物表面生锈、氧化、退色、刮擦、凹陷的风险除外,不属于保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采用的包装必须是完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及长途运输条件的专业化的包装配载条件,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运输工具:全封闭式卡车、半封闭式卡车、平板车被保险人保证被保货物需使用集装箱卡车或者任何一辆全封闭的厢式货车或者任何一辆用雨布全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扎紧的适合长途运输的卡车进行装运。
(四)运输线路:全国各地(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五)货物运输量及保险金额(责任限额):
(1)逐笔投保,按照每车次运量预估货物价值,每车次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申报货物价值
(2)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300万元,如单程运输每一运输工具所载货物超过300万元,须在货物运输前3个工作日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视情况选择是否接受投保。
(六)免赔率(额)及途耗
本保单火灾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RMB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 20 %,两者取高者为准。本保单其它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RMB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乙方在计算损失金额时应先扣除正常途耗(详见附件《常见货物途耗表》),再扣除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或免赔率)。
(七)特别约定
1、本协议承保险别为国内公路货物运输险时,承载保险货物车辆运输途中未发生交通事故,乙方不承担污染、串味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若运输货物为钢材以及相关制品,且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锈损和变形为除外责任;若需运输食品, 则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腐烂变质为除外责任;
2、所有标的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损失时,均以修复为第一赔偿方式。
若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金额低于该批货物的实际价值时,则视为不足额投保, 出险时按比例赔付;若被保险人提供的投保金额高于该批货物的实际价值时, 出险时按实际货物价值赔付。保险价值以货物发票或当前市场售价作为依据
3、盗窃险责任约定:
本保险合同不负责以下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1)运输货物的车辆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发生的损失以及运输车辆违反规定临时停靠、或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所导致的盗窃损失;
2) 被保险人雇员和相关利益人员利用职务所导致的盜窃损失;
3)驾驶员和车辆同时失踪;
4、因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火灾损失为除外责任 ,仓储待运中的货物损失为除外责任。
(八)安全运输
甲方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承运人须持有国家相关部门下发的相关资格,甲方选择的在运输过程中,如需吊装必须由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按照行业规范标准进行操作,若不具备相关资格或违反行业标准违规操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我司有权拒赔。如果甲、乙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的,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乙方将不定期地对甲方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对乙方提出的安全运输整改建议,甲方应及时进行整改,以致消除安全隐患。如甲方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承运人的相关资料(包括承运人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清单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等),以便乙方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如甲方违反交通安全运输规定或相关装载运输规定的,加扣免赔率10%或20%。
1、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98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所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2、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人保(备案)[2009]N99号-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2009版)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起迄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48小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2.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1.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
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3.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4.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30%的绝对免赔。
第六条 其他事项
本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国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2009版)》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